2006年以來,我國相繼出臺了《關于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》《關于進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險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的通知》《關于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》《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》《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》等政策,為科技創新提供風險保障。2021年,科技保險保費收入突破100億元,國家給予科技保險的保費補貼僅次于農業保險。
科技與風險是相伴而生,科技、風險與保險之間的關系不僅具有經濟學的理論意義,而且對于加快科技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。
由于風險與發展有關,科技是發展的原動力,科技也就成為風險之源。在風險的種類中更有一類直接與科技相關,也就是由于科技活動直接潛蘊和引發的重大風險,可稱為科技重大風險,包括核能問題、全球環境污染問題、全球變暖問題、生態鏈斷裂問題等。除了科技重大風險之外,對于保險業來說,科技產生的風險已經開始顯現,除了技術穩定、信息安全等技術風險之外,還包括大數據隱私、大數據殺熟、機器干預人類決策等倫理風險。
人類進化與文明演進發展出許多重要智慧和體制機制,揚長避短就是其中之一。在科技發展問題上的揚長避短,就是解決“在科技發展與應用的過程中,如何發揚科技的正面效應而避免其負面效應?能否防范化解風險?”這一問題。保險作為風險管理者、風險承擔者和投資者的統一,其三大職能是風險治理、價值創造和資源配置。因此,通過保險賦能,科技發展不僅可以揚長(科技繼續發展、應用以增加正面效應),還可以避短(通過保險防范化解伴隨而來的科技負面效應與風險)。